国家体制与联邦政府的机构设置
1 国家体制
德国的国家制度是联邦制共和国。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宪法。该法规定了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德国是民主国家、共和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法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德国的民主制国家形式的基础是人民的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从人民出发。基本法规定
德国实行间接的、代议会制的民主制度。国家的权力必须经过人民的承认和同意。人民通过定期进行的议会代表直接选举行使国家权力。在直接选举以外,国家的权力并不直接由人民来决
定,而是由立法、行政和
司法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德国基本法对人民民主形式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它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即重新划分联邦领土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公民投票等直接的民主形式。为厂吸取民主的魏玛共和国在二次大战前失败的经验,基本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可以禁止那些打算毁坏民主国家制度的政党。
德国的共和国制度在宪法上首先表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名称,通过选举产生的联邦总统是国家的首脑。总统在国际法上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他任命联邦法官和官员,拥
有赦免权。联邦总统审查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宪法并颁布法律。德国总统由德国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的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各州议会的代表组成。在联邦德国,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基本上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力。总统选举也与议会大选无关。
德国的政治权利主要掌握在通过议会大选产生的联邦政府总理手中。
德国联邦制的国家制度意味着,不仅联邦共和国本身,而且16个联邦州都具有国家的性质。联邦制下的州,不同于非联邦制度下的省。联邦州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实体。各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各州的宪法必须与基本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的原则相符合。除此之外,各个州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
司法权等主权。联邦各个州具有一定程度的国家权力只是联邦制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联邦州在涉及整个联邦的重大事务上有参与权。例如,在立法方面,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院直接参
与法律的制定过程。在联邦的重要行政事务上,尤其是重大的投资计划和
财政事务,联邦总理和他的部长们无权直接作出决定。他们必须和各州州长协商。
联邦制在德国领土上具有悠久的传统。但19世纪以后,德国逐渐走上中央集权的国体。1933-1945年的纳粹政府,进一步把无所不包的极端法西斯主义强加给德国人民。这段历史给德国留下了沉痛教训,突出了联邦制作为德国国家基本体制的重要价值。
德国的联邦制与
美国和瑞土的联邦制有许多相似之处,它对外一致,对内具有多样性。各州的多样性,不仅表现为各个州的城市建设和
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也包括着不同的政党传统,例如,在有些州总是社会民主党为执政党,而另一些州却
是基民党的传统领地。
德国法制国家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三权分立,即国家的权力分别由立法、行政和
司法机构独立行使。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法对国家一切行动具有不可更改的效力,即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国家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规,特别是宪法和各项其他法律;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及自由的约束和限制,需要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如果个人的基本权力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侵犯,他可以起诉,可以要求独立的法官审查国家行动的合法性。宪法法院是
德国法律体制的一个特殊设计。如果个人的基本权力受到侵犯,甚至是受到
来自法院的侵犯,在个人的一切法律手段于专业法庭上俱已用尽时,个人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
社会福利国家的原则是德国对传统国家思想的一个补充。这个原则从国家制度上要求国家保护社会上的弱者,并且不断地谋求社会公正。
德国法律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社会福利国家具体表现在国家对老年、伤残、疾病以及失业提供的福利金、为穷人提供的社会救济、住房补贴和子女补贴、劳动保护法和工作时间法等方面。
2 立法部门和
司法部门
(1)立法部门。
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立法机构。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根据议会工作的业务范围,设立了相关的委员会。本届议会有22个委员会。其中,预算委员会规模最大,由41名议员组成;劳工和社会秩序委员会、外交委员会、
教育、科研和技术成果评价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家庭、老年、妇女和青年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内政委员会、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委员会、
交通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由39名议员组成;申诉审核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区划和城建委员会、食品和农委员会、
卫生委员会、经济合作和发展委员会,均由32名议员组成;旅游委员会、邮政和通讯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和选举审查、豁免权和社团活动规则委员会,由17名议员组成。
联邦议院的议员作为人民代表由直接普选产生,议员的资格是独立的,不受他所属的党派成员资格的限制。对重大决议投票时,议员原则上可以不受所属政党立场的限制。在议员身份独立的同时,他们又按所属的政党,组成议会内的党团。联邦议院的全体会议是讨论内政和外政的重要论坛,各党团从他们各自政党的立场出发,提出法律草案和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
联邦参议院是联邦各个州的代表机构,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监督。参议院的议员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而是由州政府的成员或州政府的全权代表组成。根据各个州的居民人数,每个州可以有3、4、5或者更多席位。他们在投票时没有个人的独立性,而必须与本州政府的意见保持一致。这里,州的利益高于党派的利益。在
德国,一半以上的法律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才能生效。这些法律首先是涉及到各州根本利益的法律提案,例如有关
财政或者
行政管理的法律。其次,对宪法的修改,
联邦参议院具有重要的作用。
德国法律规定,至少要有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才可以修改宪法。再次,在其他场合,联邦参议院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联邦议院可以以多数票否决参议院提出的异议。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两院成员共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
司法部门。
德国法律的特点是成文法。德国早在19世纪便产生的较为完整的成文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德国作为法制国家的法律基础。其中,法院
组织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
刑事诉讼法,保证了法院和法官在行使职能时的独立性,成了公民法律保障的基石。法官只服从法律,只能、也只应该依法办事。为此,
德国法律规定,法官是独立的、不可撤换的。政府和其他部门不能随便调换法官工作位置和地点。
德国
司法的特点是严密的法律保护和高度的专业化。图2-1表明了
德国法院的结构。它由五个部分组成:
①普通法院,负责审理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和民事调解。它分为4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
②行政法院,负责审理涉及行政法规方面的法律纠纷,它分成初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
③财政法院,负责处理税收和向公用事业付费方面的纠纷。它包括初级财政法院和联邦
财政法院两级。
④劳工法院,负责审理
劳资关系中的私法性质纠纷,劳资谈判双方的纠纷,涉及到企业法和职工参与法的纠纷。它包括初级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三级。
⑤社会保障法院,负责受理所有涉及到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纠纷,它也分成三级,即初级社会保障法院、州社会保障法院和联邦社会保障法院。
位于上述五种专业法院以上的,是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既是联邦的最高法院,同时也是宪法机构。它裁决有关宪法问题的诉讼,和五种专业法院不能最终决定的诉讼。
3 联邦政府机构
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的部长组成。人们往往把
德国的政府制度称为“总理民主制度”。联邦总理是唯一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成员,并且由他一人对议会负责。联邦总理一人拥有组阁权,即各个部的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总理决定政府的政策方针和部长的工作范围,部长的工作只是对总理负责。目前的联邦政府总理是赫尔穆特·科尔。他主持下的联邦政府共设16个部,它们是
外交部,
财政部,
司法部,内政部,经济部,劳工部,国防部,
交通部,
教育、科研和技术部,食品和农林部,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
卫生部,邮电通讯部,区划、
建筑和城市建设部、环境和自然保护部,经济合作和发展部。此外还有一个相当于部级的总理府事务部,这个部主管总理府的事务,协调各个部之间的工作。最近几年,德国相继将国有的联邦邮政部门改为联邦控股的德国邮政公司,将联邦电讯部门改革为股份公司并上市出售和发行
股票。这样,
德国也在1998年撤销了邮电通讯部。所以从1998年开始,联邦政府下设15个部。
在德国,联邦一级的国家行政机构,除了联邦政府外,还有一些不直接隶属于它的机构,例如
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
银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