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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第三章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12 22:48:00
  第三章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第一节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输出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方准出境。

  一、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的地点

  (一)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二)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三)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这条书上没写)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3、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4、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5、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6、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7、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8、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9、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10、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五、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P42)

  第二节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出境检疫包括出境动物检疫、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和出境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等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出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输出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种用、肉用或演艺用等饲养或野生的活动物出境前实施的检疫。出境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对输出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然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报检:货主或其他理人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他理人应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预报,在口岸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出境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他理人根据检疫需要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不同的动物产品,报检的时间略有不同:饲养动物肉脏类在屠宰、加工前,野生动物肉脏类、动物水产品、蛋类、奶制品、蜂蜜及其他需经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加工前向屠宰、加工单位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其他动物产品出境按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如对不需要进行加工的原毛类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于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证。有关单证不全或者动物、动物产品来自疫区、原产地疫情不明或者出境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兽医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不接受报检。

  第三节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p44)

  第四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p44)

  第五节 出口机电产品的报检(p45-46)

  第六节 出口食品的报检(p46-47)

  第七节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p47)

  第八节 出口玩具的报检(p48-49)

  第九节 出口玩具的报检出口烟花爆竹的报检

  第十节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报检 (p49)

  第十一节 出口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报检(p50)

  第十二节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及使用鉴定的报检(p50-51)

  第十三节 出境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报检(p52)

  第十四节 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报检(p53)

  第十五节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及援外物资的报检(p53-54)

  第十六节 出境货物预报检(p54-55)

  第十七节 重新报检(p55)

  一、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三、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报检员认真填写更改申请单,加盖公章,并由施检人员和签证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证书更改;如果撤销报检,报检员要在更改申请单上写明撤销理由,并由施检部门注明是否验活,然后到报检部门撤单,对交检验检疫费,未做检验检疫申请撤单的,应由检务部门和财务部门领导在检验检疫收据上签字,然后到财务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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