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外贸考试 >> 报检员考试 >> 文章正文

报检考试中常出现的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2:00
     关于时间问题:
  
    1.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期为1年,有效期前1个月到原局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3个月

    4.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5.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报检。

    6.栽培介质从工厂出口运至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

    7.涂料的备案申请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

    8.《进口涂料备案》有效期2年

    9.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时间。

    10.需隔离检验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11.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同,产地检验证书,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报检。

    12.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13.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14.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5.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6.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
出申请。
   
    17.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18.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4个月内有效。

    19.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证有效期5年。

    20.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2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按不同商品为3年至5年不等,吊销证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许可证期满前半年内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22.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3.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延申请。

    24.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检验或复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5.商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都放行单全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必须重新报验。

    26.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进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应当在进境前
15天报检,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在进境前7天报检。

    27.输入种用大宗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检疫隔离场所隔离30日。

    28.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29.国际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验,卫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免于除鼠,发给除鼠证或免于除鼠证。该证书自签发之
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故不宜按期除鼠,且该船舶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疫或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证书有效期延长1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

    30.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日。黄热病疫苗自按种后10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接种不满10年又经复种,自复种当日起10年内有效。

    31.鼠疫的潜伏期为6日。

    32.霍乱的潜伏期为5日。

    33.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5.出境货物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36.需隔离检疫的出境货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7.《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5年。出口玩具发货人于装运前7天报检,必
须逐批实施检验。

    38.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四法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修正,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