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政策 >> 文章正文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
|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