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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公司名称调整问题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 19:5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2003年分别发布了第3号公告和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5%-52%的反倾销税。其中,原产于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进口聚酯切片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最近,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正式向商务部提出,将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的原英文名称改为“SK Chemicals Co.Ltd”,经审查,商务部同意其申请并发布了2006年第7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6年9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由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s Co.Ltd”)生产的聚酯切片,适用13%的反倾销税税率;进口原产于韩国,且原产厂商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聚酯切片,适用52%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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