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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税则号列:2910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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