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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又名1--2,3-环氧丙烷、表氯醇,税则号列:2910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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