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政策
>>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
日本
、
韩国
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
国务院
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
日本
、
韩国
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
反倾销
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
日本
、
韩国
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
反倾销
税。
特此公告。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的公告
下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成套散件认定问题的公告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公告2006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06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0号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