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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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