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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由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涉及的海关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上述产品以下简称为丁苯橡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归类规则,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中所述“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根据其形态,有些虽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但仍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为此,特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对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但按海关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的进口丁苯橡胶,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进口申报手续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10。商品编号(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的其他进口产品(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热塑丁苯橡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应填报40021990.90。

  二、本公告发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范围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且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海关未予征收反倾销税的,不再补征。

  三、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丁苯橡胶,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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