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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进口仪器的维修零件,海关有何管理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0:00
    答:根据规定,对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件,其金额在不超过整机价值的10%以内,海关准予免征关税增值税。 但对用于超过海关监管期的仪器的零配件,则应照章征税。

来源:广州海关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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