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实务 >> 商品检验 >> 文章正文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23:00
    履行程序:

    ⒈报检

    ⒉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检是否一致等。并做好现场检验检疫的记录,对货物现况作出初步判断后进行采样。采样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所有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样品的真实性。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采集品种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少于0.5公斤。

    ⒊实验室检验

    ⒋结果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对现场检验检疫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和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⒌发证卫生证书是依法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之后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它既是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对一批食品进行处理的依据,又是对外索赔的有效凭证。

    ⒍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法及其原则销毁是不合格进口食品判定后最严厉的处理方式。其适应于严重的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带有传染性,致病性病菌,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明显超过保质期限且感官性状异常等的进口食品。 退货是对一些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进口食品判定不能食用或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食(使)用而退回发货人的一种处理方法。适应于因贸易国之间卫生标准的差别而造成的超标或因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但国外客户愿意发回及一些经初步审查我国不允许进口的食品。改作它用是对一些因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得供人类食用的情况下可改作非食品工业原料,即还有利用价值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重加工后食用是指一些进口食品在某些指标上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及要求,但这些指标在经过一些无害化措施处理后能够达到合格要求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权利义务:贸易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上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流程。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