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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赔偿的程序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18:00
    海关行政赔偿中,海在及其工作人员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害的赔偿与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海关行政赔偿办法》进行的行政赔偿(以下简称海关普遍行政赔偿或普通赔偿)适用完全不同的程序。
    一、普通赔偿程序
    ㈠赔偿请求的提出
    海关对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可以出具书面申请。直接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海关提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在复议请求或诉讼请求进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海关承担赔偿义务的请法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就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害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名誉权、荣誉权向生活费关要求赔偿的,海关不能作为赔偿案件受理。(但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经审理,确认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荣誉权的,应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请求人单独向海关要求赔偿,赔偿请求在海关行政赔偿范围之内,认为还同时构成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的,则可以在申请赔偿时一并提出。
    ㈡赔偿义务海关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该海关即为赔偿义务海关。经海关上级机关复议的案件,由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复议机关。虽然上级海关复议,但复议决定并未加重损害的,原侵权行为做出海关仍为赔偿义务机关。
    ㈢提出赔偿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海产有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确认为侵权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赔偿请求人在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申请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海关行政复议或海关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的,应在知道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要求赔偿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㈣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人直接提出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一般应出具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确有困难的,也可由申请人口述。海关代为记录并由其确认。
    ㈤赔偿请求的审查
    海关接到赔偿请求书,应认真进行审查。
    海关发现赔偿义务不属本海关的,视情况按下述规定办理:赔偿义务为其他海关,转其他关并书面告之申请人;赔偿请求的行为与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无关,不予受理赔偿申请并靠之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部门、单位申请。
    海关发现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诸如没有列明侵害行为的有关事实没有载明损害事实的证明等,退由申请人在7日内补证、海关以第一次递交赔偿申请的时间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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