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赔偿中,海在及其
工作人员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害的赔偿与根据《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及《海关行政赔偿办法》进行的行政赔偿(以下简称
海关普遍行政赔偿或普通赔偿)适用完全不同的程序。
一、普通赔偿程序
㈠赔偿请求的提出
海关对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可以出具书面申请。直接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海关提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在复议请求或诉讼请求进一并提出赔偿义务
海关承担赔偿义务的请法语。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就
海关及其
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害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名誉权、荣誉权向生活费关要求赔偿的,海关不能作为赔偿案件受理。(但可以作为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经审理,确认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荣誉权的,应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请求人单独向海关要求赔偿,赔偿请求在
海关行政赔偿范围之内,认为还同时构成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的,则可以在申请赔偿时一并提出。
㈡赔偿义务
海关 海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时给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该海关即为赔偿义务海关。经海关上级机关复议的案件,由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复议机关。虽然上级海关复议,但复议决定并未加重损害的,原侵权行为做出
海关仍为赔偿义务机关。
㈢提出赔偿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海产有为其
工作人员的行为被确认为侵权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赔偿请求人在复议申请或
行政诉讼申请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海关
行政复议或海关
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的,应在知道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要求赔偿的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㈣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人直接提出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一般应出具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确有困难的,也可由申请人口述。
海关代为记录并由其确认。
㈤赔偿请求的审查
海关接到赔偿请求书,应认真进行审查。
海关发现赔偿义务不属本海关的,视情况按下述规定办理:赔偿义务为其他海关,转
其他关并书面告之申请人;赔偿请求的行为与海关及
海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无关,不予受理赔偿申请并靠之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部门、单位申请。
海关发现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诸如没有列明侵害行为的有关事实没有载明损害事实的证明等,退由申请人在7日内补证、海关以第一次递交赔偿申请的时间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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