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实务 >> 海关行政救济 >>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海关应诉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18:00
    行政诉讼的程序指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的阶段划分以及各个阶段中人民法以及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行政诉讼程序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及诉讼参加人等都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审理诉讼案件或参与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招待程序等五个阶段。另外,行政诉讼法还就赔偿诉讼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一、关于起诉受理
    在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都涉及一个“复议”是否“前置”的问题,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问题之前是否必经一个行政复议阶段的问题。不少国家是实行复议前置的。 即司法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前提是该行政争议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对复议决定不服;也有些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必经过复议阶段;还有的国家规定的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选择。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第三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说明:原告人起诉,必须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原告人提起诉讼前是否先经过行政复议,由原告人自选择;复议申请向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我国虽然原则上规定对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由原告人选择,担鉴于有些法律、法规已对某些行政争议规定必须先经行政复议,而这些案件一般专门性强,技术性强,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先由行政机关复议,可以便不少案件不须到法院就能解决,避免法院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较多的时间才能弄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审结案件,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关税条例》规定,对纳税争议,纳税人必须经海关复议机关复议后仍不服的,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人提起诉讼进行了时效限制:经复议而起诉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复义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行政诉讼法》对复义期规定为2个月),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诉讼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㈠原告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限定是: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必须是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
    ㈡有明确的被告。这里的限定是:必须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做出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㈢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依据。这里的限定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比如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或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认定侵犯行为的事实依据,包括行为的发生依据和侵害形成依据。
    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专门、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二、关于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自法院落立案起到做出判决、裁定止。具体程序和有关规定如下:
    ㈠审理程序
    通过被告。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关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县长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案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准备开庭。主要工作有:确定人选,组成合议庭;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根据原告人提起诉讼的理由和被告人提供的材料,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通知当事例准备开庭;公告开庭日期、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宣布开庭。主要工作有:核对诉讼参加人及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