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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海关应诉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1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我国即将全面实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先例职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对一切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并担负着征收关税(包括减免税)、查禁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进行海关统计的任务,海关工作涉及着千千万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时)的实际权益,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行,当事人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将大量增加,为减少行政诉讼,特别是提高海关行政诉讼案的胜诉率,认真研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除在“决则”中规定了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外,在其他节章条文中,也有不少规定,我们分述如下:
    《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的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共有八个:①独立审判的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⑤各民族平等地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⑧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别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关于独立审判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既防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司法,力图维持自己做出的、可能侵犯了原告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又防止原告人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连篇累牍产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使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海关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既不能通过不正当活动干预司法以维持自己可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但海关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机关,无实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发生,及时向法院反映、介绍海关业务情况,使法院处理海磁行政诉讼案件时能准确掌握事实和法律依据,则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又要坚决反对原告人可能的非法活动干预司法,以维持海关合法的行政行为。
    二、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诉讼,也完全适用于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行政执法活动。比如海关查处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可能做到不枉不纵,从而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避免或减少败诉。进一步说,海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行政,防上感情用事,“第官意志,以言代法”,防止主观臆断、官僚主义,防止越权、擅专、渎职、失职情事的发生。否则,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可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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