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我国即将全面实行的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
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先例职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对一切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并担负着征收
关税(包括减免税)、查禁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进行海关
统计的任务,
海关工作涉及着千千万万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和外国
组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时)的实际权益,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行,当事人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将大量增加,为减少
行政诉讼,特别是提高
海关行政诉讼案的胜诉率,认真研究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
行政诉讼法》除在“决则”中规定了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外,在
其他节章条文中,也有不少规定,我们分述如下:
《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的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共有八个:①独立审判的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⑤各民族平等地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人民检察院对
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⑧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别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关于独立审判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
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既防止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司法,力图维持自己做出的、可能侵犯了原告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又防止原告人通过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人民法院对
行政案件的审判,连篇累牍产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使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海关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既不能通过不正当活动干预司法以维持自己可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但海关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机关,无实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发生,及时向法院反映、介绍海关业务情况,使法院处理海磁
行政诉讼案件时能准确掌握事实和法律依据,则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又要坚决反对原告人可能的非法活动干预
司法,以维持
海关合法的行政行为。
二、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
行政诉讼,也完全适用于
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
行政执法活动。比如海关查处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可能做到不枉不纵,从而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避免或减少败诉。进一步说,海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行政,防上感情用事,“第官意志,以言代法”,防止主观臆断、官僚主义,防止越权、擅专、渎职、失职情事的发生。否则,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可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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