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不仅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结合海关系统的具体情况,依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海关
行政复议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
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理与决定”三大部分。
一、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海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包括海关总署)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码率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向申请复政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对其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责任。复议机关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
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行政复议的,应当向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职务及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代理人代为提起、中止、变更、撤回复议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代理人参加
行政复议的期间;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申请监管议时,可以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口头申请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对各级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包括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
行政复议;对海送信有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
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
一般说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先向海关申请复议,海关已经依法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