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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18:00
    1987年海关法开始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但那时的复议范围仅限于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和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1990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九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以首先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1991年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则明确将上述九类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为行政复议范围。1999年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海关实施复议未能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仍不够细致、具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一、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前者指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处罚机关的规定、处罚种类的设定、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和对该行为应作保种处罚、处罚尺度如何掌握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后者指海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的处罚。
    当事人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理由可能有:①处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依据;②只有规范性文件作依据或者依据的行政规章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④认定违法行为或者决定处罚尺度适用的法律错误;⑤违反法定程序;⑥不当行使自由裁决权,对不同当事人处罚倚轻倚重。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法律规定,但经复议认定行政处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属无效。应予撤销或变更。
    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法律依据的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㈠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究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包括走私罪法院没有判决没收由海关决定没收(不包括由法院判决没收、海关执行没收)构成走私但不构成犯罪或构成走私罪但情节较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做出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情况,无法没收的,海关得追缴等值价款。此外,还包括对侵犯知识产权进出口货物的没收。但没有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没收追缴等值价款的规定。有关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复议、除不服行政处罚的一般理由处还可能认为追缴超额。
    ㈡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因走私行为、为走私提供方便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从事报送业务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法律所称“违法所得”一般指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在行为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和实施前的一切所得,当事人往往认为没有所得、特别是当事人往往扣除非法行为的“成本”后称没有所得中所得没有达到追缴数额而申请复议。此外,一般理由有:被没收的不是违法所得;虽是违法所得、但不是违反海关法所得;虽是选择海关法所得,但不是违反法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所得。
    ㈢罚款。根据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与海关管理直接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运输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进境、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境等行为、向海关人员行贿行为等等,都可能被海关处以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处罚不服,除“不该受罚”外,一般多为“处罚过重”。而当事人认为过重工业的理由,却一般不指称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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