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复议法以及的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实施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海关行政监管议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主要有:
一、一级复议制
根据
行政复议未能以及海关法的规定,包括海关在内的我国整个复议制度,全部实行一级复议制:不服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政府复议;不服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由同级人
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复议;不服
海关大多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复议;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复议;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复议,由原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客车院工作部门或省市人
民政府监管议,申请人地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进行第二次复议。对
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级人
民政府做出的不服本部门、本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决定不服,除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选择申请
国务院裁决,但该裁决是最终决定,不得就此再起诉。
二、合议制度
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复议人员共同负责的制度。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对合议制有明确规定。根据海关复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除案情简单、案值较小的复议案件可以由复议人员独任审理外,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人员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海关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或者由复议机构负责人聘任或特邀的海关复议机构以外的
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担任,但是被申请人所属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该条第一款还具体规定合议制的实施办法,即“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证据的核对,并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议人员对复议案件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行政复议法没有直接规定复议合议制度,但
海关监管议办法的上述规定显然更符合复议法规定复议案件的具体工作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
工作的机构承办、行政自暴自弃义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原则的精神。
三、书面审查为主的制度
根据行政复诡计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局面审查指复议机审理复议案件,不召集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到场当面出示证据和表达意见,而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特定情况下本着对申请人有利的原则允许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反的证据,复议机关凭借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审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方式。书面审查是与当面审理相对应的。当面审理,指复议机关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召集到复议机关指定的场所,由复议人员进行当面调查,由被申请人当面出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申请人当面质证,由申请人提出反证并由被申请人当面质证,由复议人员当面认证;由被申请人当面提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由申请人当面反驳或表示认可,最后,由审理人员当面或事后提出合议总见报主管领导的复议方式。行政复议法观察家所以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是因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的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而最后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的是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一般又是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因此,复议机关完全有能力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也完全有能力根据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做出最后认定,一般没有必要实行当面审查。当然,也不排个别复议案件案情复杂、重大,可能需要复议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甚至需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举证和质证,或者申请人以及与复议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完整、甚至不真实,要求当面质证等情况。因此,复议法又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
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
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回避制度
指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人员与复议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其不再担任本案复议人员,或者复议人员自己提出不宜担任该案复议人员,由复议机关决定该复议人员是否回避的制度。
行政复议法虽然没直接规定这一制度,但国家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行政处罚法等专门法中都有回避规定,海关法以及海关廉政规定更规定了实行公务回避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复议法的公正原则和严惩复议中徇私舞弊行为的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海关法关于公务回避的规定,海关实施复议法办法专门规定了复议回避制度。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回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另外,该办法在
海关行政复议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中,也专门规定了听证人员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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