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实务 >> 海关行政救济 >> 文章正文

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18:00
    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的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实施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行政监管议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其中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的原则
    原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后行政复议法取代了复议条例,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将上述表述写入条文,但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便用本法”(第二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三条),已经充分限定,行政复议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进行,不仅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机关、本级机关的非复议机构、非复议人员,显然也不得干预,本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本级机关的非复议机构、非复议人员,显然也不得干预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这是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最基本的原则。
    合法,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复议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资格合法,不符合复议法以及海关实施复议法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不能承担复议工作,或者做出的复议决定无效。二是指复议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复议职责,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已有程序规定而未遵守这些法定程序的,复议决定无效;三是做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三是做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明文规定。
    公正,指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和人员受理、审理复议案件、做出复议决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持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既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又注意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包括复议制度、复议程序、复议的法律依据公开,复议机构、复议人员公开,被申请人就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举证对申请人公开,保证复议的公平性,保证复议行为处于各种形式的有效监督范围之内。
    三、及时、便民原则
    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审理复议案件、做出复议决定以及送达法律文书等,都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部门规章规定的时期或期间内依法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办案。
    便民,是指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及复议人员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复议决定时,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复议申请人以及第三人提供方便,确保当事人复议权利的行使,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但不能无原则地迁就、照顾,影响行政效率,更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复议法本身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用、较过去规定延长了申请复议期限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四、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为主,连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复议申请人如果对作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除外)有异议,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申请。另一方面,根据上述原则,行政复议主要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进行审查,不进行其他方面的审查。
    五、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目的,本在于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前提,本在于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非法或不当,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如果适用调解原则,实际上就否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标准的惟一性,或者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可以成为复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法定后果,这显然不符合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既然复议申请人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为由提起了复议程序,那么就应当通过审理复议案件,最终认定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就必须予以撤销或变更,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已受侵害的得到赔偿。如果行政行为没有违法或不当,就必须予以维持,保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允许调解,就可能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由于被申请人甚至复议机关为顾忌本系统计的面子,为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通过各种手段,使复议申请人违心地同意达成调解协议,使原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然维持,并在以后进一步助长执法随意性;二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违法或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不愿意申请人有可能继续纠缠包括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迫于外界干预,无原则地迁就申请人,将本不违法或并无不当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甚至撤销并达成调解协议,这实际上是牺牲国家利益,用法律原则作交易。
 &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