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是指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作权益)的行政行为采取的补偿、救济。其具体表现为对违法或当的具体行政为的纠正、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给
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
由于我国1990年、1995年、1999年先后实施了专门规定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和行政复方的法律,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也就成为我国最主要、最规范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由
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有关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该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撤销、变更(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明显不当)或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由
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
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或裁定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是由
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认为行政人员执行职务时非法使用暴力或违法合作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时,由国家按法定程序、法定数额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机关,
海关行政救济适用行政救济法的一般规定,但由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海关
行政复议、海关
行政诉讼都有一些专门规定或不同规定,
海关为实施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的规章又对
海关行政救济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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