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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18:00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如
卫生
防疫站、烟草公司等。
3、委托
组织
或个人行使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
4、
行政复议
机关;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来源:乌鲁木齐
海关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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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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