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交往中,各国政府、国际
组织以及民间团体、人士基于外交事务和友好关系相互援助、赠送等活动产生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其性质与销售盈利的商业性货物不同,具有非
商业性,
海关在管理中将其列入非贸易性进出境货物管理。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
(一)捐赠进口物资的定义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出于爱祖国,爱家乡的热情,为了建设家乡,支援祖国经济建设,自愿捐献并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
文化教育、医药
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的进口物资、设备(包括用捐赠
外汇购买进口的物资、设备),简称“捐赠物资”。在
海关管理中,捐赠物资这一进口方式仅限于上述的特定范围,不包括
其他形式的捐赠或赠送,如外国人的捐赠、外商在经贸往来中的赠送等。
上述范围中,“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范围包括5种:
1.直接用于建设少年儿童活动设施、幼儿园、敬老院和孤儿院等的物资及生活用品;
2.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受赠的生产资料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康
复、生活的专用物品;
3.直接用于修葺古迹保护
文物的物资;
4.直接用于
环境保护,挽救濒危动物、植物、筑路、修桥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物资;
5.
其他公益事业(由
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二)捐赠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
l.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应坚持捐赠自愿、接受自用的原则。各级党、政、军机关不得接受供本单位自用的捐赠物资。但对以机关名义接受、确用于本地区生产、教学、医疗
卫生、科研、公益事业的,可按捐赠物资办理。
2.捐赠物资的审批
(1)国家规定限额的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各省、目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限量额度中审批。国家规定限额的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有:汽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收录机(包括激光唱机、组合音响)、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显像管、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录(放)像机(包括激光视盘机)。
(2)国家未规定限额的实行进口配额管理以及特定产品管理的机电产品(如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柴油机、电梯、挖掘机、胶印机、自动络筒机、喷水织机、喷气织机、加工中心、电力变压器、传真机、不间断电源、卫星通讯地面站、开线移动通信系统、电缆、B超、CT、X光机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会同各省级侨办。台办审核后,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
(3)
其他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和专营专卖管理的物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台办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归口审批。
(4)除上述以外的
其他捐赠物资,每批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币侨办、台办审批;每批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广东、福建两省捐赠物资每批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由省侨办、台办审批;2万元以上由省人
民政府审批)。
(5)以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名义接受使用的捐赠物资,由中央和
国务院部委一级机构审批。
3.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
税收政策的精神,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华侨、港澳台问胞捐赠物资减免进口税收的规定,进口捐赠物资由
海关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国家禁止以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以及对国内人民身体健康和
环境保护有影响的废旧物资。
(三)进口捐赠物资的通关手续
1.捐赠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应持有关接受捐赠的批准文件、捐赠书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核手续。海关审核捐赠资料无误后,签发《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审核验放表》一式三联。主管海关留存一联,另二联制作关封交受赠单位凭以向进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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