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一样,都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我国为了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管理经验,从90年代开始在沿海地区陆续批准设立
保税区。
一、
保税区的定义及特点
(一)
保税区定义
按照我国的规定,建立保税区需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其他地区(非保税区)之间,应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由
海关实施封闭式管理。目前,
国务院已批准建立上海、天津、大连、张家港、宁波、马尾、厦门、青岛、广州、珠海、深圳、(沙头角、福田、盐田)、汕头、海口等15个
保税区。
(二)
保税区的特点
保税区一般建立在具有优良国际贸易条件和经济技术较为发达的港口地区,国家建立保税区的目的是通过对专门的区域实施特殊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国际贸易和加工工业,以促进本国经济。在国际上与保税区具有类似经济功能的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这些特殊区域尽管名称各异,各国对其实施的管理措施也各不相同,但两个基本特点都是共同的,即“
关税豁免”和“自由进出”。
保税区作为这类特殊经济区域的一种形式,也具备这两个基本特点。
1.关税豁免 即对从境外进口到保税区的货物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到境外的货物均免征进出口税收。
关税豁免是世界各国对特殊经济区域都实行的优惠政策,目的在于吸引国内外厂商到区内开展贸易和加工生产。我国
保税区的
税收优惠政策也与国际上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2.自由进出 即保税区与境外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作惯常的监管。这里所称的“惯常监管”是指国家对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和进出口的正常海关手续。由于国际上将进入特定区域的货物视为未进入关境,因此可以不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也不实施监管。我国保税区根据本国情况,对进出
保税区货物参照国际惯例,大大简化了进出货物的管理及
海关手续。
二、
海关对
保税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税收方面
从境外进入
保税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其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征免规定为:
1.
保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
其他基建物资,
海关予以免税;
2.
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
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
海关予以保税:
5.上述第l-4项范围以外的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
保税区,
海关依法征税。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运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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