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贸易与前面所述的加工贸易在加工关系上是反方向的,它是我国企业将产品、料件运至境外加工。开展出料加工贸易的宗旨是为了借助国外的加工技术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
一、出料加工定义
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简称料件),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加工、装配,加工成品后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
贸易方式。
按照“保税货物”的定义,出料加工这一方式本不属于保税制度范围,其出口货物属暂时出境性质,加工后又复运进境,但由于其办理程序与
其他进口加工
贸易方式有相似的环节,
海关在管理中将其纳入保税业务监管范围。
二、出料加工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借助境外加工技术,弥补国内某项技术手段的不足
对因国内的技术手段无法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时,方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对国内具备生产能力和加工技术手段的,不得开展出料加工。
(二)开展出料加工应本着“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原则
出料加工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纸张的印刷、布匹的印染等。对于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的加工,如出口棉纱织成棉布,出口木材制成胶合板等,则已超出“简单加工”范围,不属于出料加工业务,而按一般贸易办理出口、进口有关手续。
(三)出口税收问题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免于缴纳出口
关税 (四)出料加工项下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的有关规定
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予以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以复进口的加工货物确定进口税率,计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如上述征税的完税价格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费、运费、
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
(五)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属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和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其他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海关凭有效的批准证件验放。
三、出料加工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
合同登记备案
1.经营出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公司企业(包括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合同登记备案单证
经营单位开展出料加工应在有关货物出口前到主管
海关办理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资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出料加工
合同的批件;
(2)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加工
合同副本;
(3)
海关认为必要的
其他资料。
主管
海关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核发有关登记
备案证明资料。
(二)出口料件
出料加工项下料件出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以及主管海关核准
合同登记备案的有关证明资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境地
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验放出口货物,并在相关的“出口货物报关
单”上加盖
海关印章退还经营单位或代理人,作为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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