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是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合称。对外加工装配贸易是从我国沿海地区兴起的,充分利用境外资金、技术,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的一种新型
贸易方式,目前已在各地广泛开展,成为加工贸易中的一个主要形式。
一、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定义
“对外加工装配”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简称料件)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田国外厂商负责销售,我方按
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
贸易方式。
所谓“工缴费”是指以材料或半成品委托他人加工而付给的加工费用。
二、对外加工装配的特点
对外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两种,“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包装材料等,委托我方企业加工成品;“来件装配”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等,委托我方企业装配产品。由于这两种形式的性质相同,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及
海关的监管规定均将二者合并称为“来料加工装配”,简称“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由外商提供料件并负责成品销售,我方只代为加工。这种方式也可看成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国际间劳务
贸易方式,因此,来料加工装配与进料加工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
1.来料加工装配不动用
外汇,料件进口是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购买,而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
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其货物所有权均属于外商,我方只按其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而进料加工业务由我方经营单位购买进口料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3.来料加工装配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进口和出口体现为二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买卖
合同。
4.来料加工装配的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其交易的经济效果由外商承担盈亏责任,我方只按
合同要求进行加工,收取工缴费,不负责盈亏。而进料加工则是自购料件,自销产品、自负盈亏,经营单位要承担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
三、来料加工装配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税收方面
1.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外商提供进口用于加工装配返销出口产品的料件,免予缴纳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2.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免予缴纳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3.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予缴纳出口
关税。
4.来料加工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二)进出口许可证方面
1.来料加工装配项下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对开展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五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项目,其进口料件应申领进口许可证。
2.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油,应申领并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3.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领出口货物许可证。但外商或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供加工成品的原材料,凡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对来料加工项目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发布。
(三)国家对开展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保证金台账制度(具体办法与进料加工一样〕
(四)国家制定了《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和规范来料加工业务管理的依据
该指导目录将来料加工项目分为禁止、限制、允许三类,其中限制类又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
1.禁止开展来料加工项目
列入此类的来料加工项目,任何企业不得开展。
(1)进口料件属下列商品之一的:
①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的工业垃圾等);
②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2)返销制成品属下列商品之一的:
①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
②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出口数量承诺的商品;
③麝香;
④天然牛黄。
(3)
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
2.限制类(甲)来料加工项目
列入此类的来料加工项目,由外经贸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此类项目,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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