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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新闻、经贸团体、境外法人常设驻华代表机构公私用物品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07:00

问:常驻机构向海关备案,有何具体规定?

答:常驻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及注册登记证件后,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海关备案的机构及其人员方可向海关申请进出境公私用物品。

常驻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递交下列文件:

设立机构审批机关批件副本或影印件;

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证件及影印件;

机构及其负责人用于报关的印鉴和签字式样;

机构内非居民常驻人员名单(内容包括性别、国籍、进出境旅行证件号码、居留证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境内住址)。

有关机构在海关备案后,海关发给“备案证”供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问:常驻机构申请进口办公用品有何规定?怎样办理手续?

答:常驻机构申请进境的办公用品和办公用车,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征税放行。

办公用品,是指常驻机构在办公场所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具备的机器设备、工具和用品,包括:办公场所用的机器和计算工具。如打字机、复印机、胶印机、切纸机、废纸粉碎机、微型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场所用的文具、纸张等文具用品;各种材料制成的文件、资料保存设备,如保险箱、柜、文件档案柜、架等用具;写字台、会议桌、椅子、衣架、衣柜、地毯等;可供办公场所公用的家用电器物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录像机、微波炉等。

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应填写《进口办公用品申请表》,连同备案证件送交主管海关办理申请手续。有关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可持备案证件及主管海关签发的关封,在物品进口时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海关对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允许多次申请,审核时与该常驻机构以前申请进口的办公用品合并计算,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批准。

 

问: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进口物品,海关有何规定?

答:常驻机构钠常驻人员属于非居民长期旅客。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安家物品仅限一次,并以其居留期间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为限。在规定的物品品种及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或征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或摩托车,每个家庭各限:辆,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税。

 

问:外国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口的办公用品、自用物品和激动交通工具,是否可出售、转让?

答:外国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口的办公用品、自用物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自转让、出租、出售、抵押。如需出售、转让,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违者,海关依法处理。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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