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实务 >> 海关通关 >> 文章正文

过境旅客行李物品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07:00
New Page 1

问:什么叫过境旅客?

答: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问:过境旅客行李物品如何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答: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在过境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定范围的,除了委托经批准或指定报关运输公司交海关监管出境以外,均不准进境。

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规定准予放行范围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或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问:对不准进境的物品如何处理?

答:对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3条的规定办理、

 

问:对其他问题的处理还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章补税。

过境旅客不论其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

来源:海关总署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