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是指从镜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镜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一)、加工贸易生产
合同备案
有关加工项目报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应持以下单证到企业主管
海关申办生产
合同备案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核批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合同执行登记本;
3、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
合同)正本;
4、盖有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
企业年检合格证书,必要时还要审核经营企业、加工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验厂情况报告等;
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方式一是交纳相当税款的保证金,二是由中国
人民银行提供
担保。
属于
银行台帐管理的
合同,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银行根据海关的联系单开出《
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
海关登记《
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号码后,核发手册。
(二)、
合同变更、延期
企业执行合同的变更和延期,须报经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金额变更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及延长加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
合同可直接到主管
海关及中国
银行办理
合同变更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法人签名及企业签章的
合同变更、延期申请表;
3、与外商签定的变更
合同;
4、需变更、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变更、延期呈报表及
合同执行登记本;
(三)、
合同核销
企业加工贸易生产
合同核销,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
海关申请核销:
1、外经贸审批的《加工贸易
合同核销申请书》;
2、《核销申请登记表》;
3.进出口报关单原件;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分册;
5.国内购买料件的还需提供有关发票;
如属加工贸易台帐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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