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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海关手续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06:00
    加工贸易是指从镜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镜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一)、加工贸易生产合同备案

    有关加工项目报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应持以下单证到企业主管海关申办生产合同备案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核批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合同执行登记本;

    3、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4、盖有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企业年检合格证书,必要时还要审核经营企业、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验厂情况报告等;
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方式一是交纳相当税款的保证金,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担保

    属于银行台帐管理的合同,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银行根据海关的联系单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号码后,核发手册。

    (二)、合同变更、延期
    企业执行合同的变更和延期,须报经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金额变更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及延长加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可直接到主管海关及中国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法人签名及企业签章的合同变更、延期申请表;

    3、与外商签定的变更合同

    4、需变更、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变更、延期呈报表及合同执行登记本;

    (三)、合同核销

    企业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海关申请核销:

    1、外经贸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书》;

    2、《核销申请登记表》;

    3.进出口报关单原件;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分册;

    5.国内购买料件的还需提供有关发票;

    如属加工贸易台帐管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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