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实务 >> 海关报关 >> 文章正文

报关业务答疑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7:22
  ◆遗失报关注册(备案)登记证明书,申请补发应办哪些手续?

  答:遗失《报关单位注册(备案)登记证明书》的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遗失。并于声明遗失三个月后凭单位证明,原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前往相应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补办有关手续。

  ◆企业遗失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是否可以补办?

  答:可以。补办时间应为自该出口货物办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其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海关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关于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管理,海关方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管理,海关在办结验放手续后,出具一份加贴防伪标签并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交进口或出口单位,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有何特殊限制规定?

  答:对于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出口均需凭出口许可证放行。

  ◆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

  答:可以,但应当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员去收、发货人的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规费。

  ◆海关查验货物时,海关和货物收、发货人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 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造成损环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转关运输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进出口货物时,应向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