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快我国
海关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衔接的步伐,支持、促进我国
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展览品暂准进出口方面使用通用的
国际海关单证《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取代
海关报关单。ATA单证册包括出口、进口、复出口、复进口以及过境报关六个单页,可用此册办结两国
海关之间报关手续。进出境展览品系指:
1.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2.为示范展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
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供展览品做示范
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
等。为举办技术交流会、商品展示会或类似活动而进境的货物,按展览品进行监管。
展览品属
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许可证、免交进口
关税和
其他税费,进口展览品自进境起到复运出境止;出口展览品自出境起到复运进境向海关核销止,都应在
海关监督管理之下。
外国来华和我国出国举办展览会,根据不同性质都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具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资格的法人负责举办。一般情况下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的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举办。
一、外国来华展览会进出口展品的报关
来华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览地海关。由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输代表负责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不单独接受
其他展商个人的申报。进口展览品的报关手续如下。
(一)举办单位应会同报关、运输代理于展览品进境前,持下列文件向
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国家主管机关对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
2.主办单位注册登记表;
3.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4.报关、运输代理委托书;
5.海关认可的担保,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
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
海关认可的
其他方式的
担保;
6.
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文件。
(二)展览品进口前,应向展览地
海关提供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清单上应详细列明展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箱号等,并按顺序编号,合订成册,清单如用英文,
应译成中文对照填写。
(三)凭ATA单证册进口展览品,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
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
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如属我国法令、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如
商品检验、药品检验、
动植物检疫、天线电管理等展览品进口时,展方应向入境地海关直接递交驻展览地海关签发的通知单,以及运单、装箱单等报关,经海关审核后,按
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展览场地。
展品运至展览场所后,展方应及时通知驻场海关,同时申报准备开箱的时间,并在海关查验时派人到场。对展览所用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事先交海关审查同意后,方得使用。展品中如有根据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受管制的物品,展方应事后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得使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
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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