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是一种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专为周转使用的特殊的大型货箱,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组成运输方式。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和我国于1986年参加的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海关对经营用于运输
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称国际集装箱)业务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对国际集装箱核发牌照制度
(一)
海关对制造集装箱工厂的注册登记
1.《国际集装箱制造、修理工厂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
4.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工厂应按《集装箱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局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生产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
(二)
海关对国际集装箱牌照的核发
集装箱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发国际集装箱的批准牌照,事先须经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后,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按以下情况核发批准证书。
1.在国内制造和维修的集装箱
(1)对新造箱,凭船舶检验局签发的《集装箱样箱证书》,
海关核发《按定型设
计批准证明书》。对每个国际集装箱
海关收取手续费人民币二元;
(2)对制成后的箱或维修箱,凭船舶检验局签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海关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对每个国际集装箱
海关收取手续费人民币四元;
2.对我国在国外制造的国际集装箱,在国内申请海关批准牌照的,向
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核发
海关批准牌照的书面申请;
(2)我国船舶检验局核发承认的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
(3)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
经
海关审核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并收取手续费人民币四元。
上述已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主管
海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应
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集装箱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安装“准许在海关加封下运输”(APPROVED FOR TRANSPORT UNDER CUSTOMS SEAL)的
海关批准牌照。
对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的主要特征如已经改变,海关对这一集装箱的批准应即失效;如该集装箱继续用于运输
海关加封货物,应按上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二、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一)国外购买进口集装箱
从国外购买集装箱进口的,此时该集装箱已不属于运输容器,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商品,海关视同一般进口货物管理。集装箱进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
海关申报,提供有关单证,缴纳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口集装箱如投入国际运输,集装箱所有人应向
海关申请核发国际集装箱批准牌照。
(二)国内生产出口集装箱
国内制造企业生产的集装箱出口,海关视同一船出口货物管理。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有关单证。
海关核实后验放出境。
(三)暂时进境集装箱
对从事国际
贸易运输而暂时进境的外国集装箱(包括租借使用的),海关视同暂时进口货物管理。集装箱进境时,不论装货与否,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单独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境集装箱的数量、尺寸、箱号等,并提供
海关认可的
担保。在向
海关申报集装箱的同时,应附交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
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海关出口手续的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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