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售贸易
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代销人暂不收取货款,由代用人按照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理销售后,再结算货款的业务。
本节所讲寄售、代销进口货物指消费性商品,不包括非消费性商品(如为维修外
国产品而进口的零配件等)。
二、对开展寄售贸易的要求
1.我国开展寄售代销外国商品业务,主要是为满足来华的外国人、回国探亲旅游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需要,进口的日常生活用品如:烟、酒、饮料、化妆品、胶卷、食品、小电器用品、工艺品、书报杂志等。对电视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唱机、吸尘器、电风扇等商品不得寄售代销。
2.开展寄售代销业务,必须经
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由有关的外贸公司或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寄售代销业务的单位经营。
三、寄售进口货物的报关
经营单位应持经贸部批准开展寄售业务的
文化及商品目录向海关备案。寄售外国商品进口报关时,与
其他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相同。报关单内
贸易方式(性质)一栏应写明“寄售代销”。进口的烟、酒、饮料或
其他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均需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经审核后,除经
海关总署特准减税进口的寄售商品减税外,均照章征税放行。
四、寄售商品的经营单位
各种寄售、代销商品的指定经营单位如下表。
商品名称@经营单位
烟@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酒@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巧克力@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可口可乐@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速溶咖啡@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口香糖@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其他饮料@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工艺品@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书报杂志@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
化妆品@上海外贸总公司
洗印材料@轻工(中国图片社)
胶卷@轻工(中国图片社)、广州外贸中心、北京外贸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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