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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转关运输货物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6:51
    一、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包括下列三类。

    l.由进境地进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国内运输工具也受海关
管。

    二、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如:

    1.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物资;

    2.国家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

    3.成套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以及其他经开拆包装查验后不宜继续长途运输的货
物;

    4.救灾物资;

    5.其他特殊情况。

    小轿车转关应符合下列条件:

    1.集装箱运输的;

    2.铁路运输的;

    3.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的。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汽车的技术条件: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
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上述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需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查认可。

    三、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按海关规定,除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的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应是经海关批准的运输企业,也称“承运人”。因此,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承运人),应事
先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2.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3.驾驶人员的驾驶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

    4.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5.海关认为必需时,承运人应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上述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对企业颁发批准注册登记证书。经海关核准的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有关批准证件。

    海关每年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汽车驾驶人员如有变动,企业应向海关报告。

    四、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转关运输,应按《海关法》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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