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包括下列三类。
l.由进境地进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
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
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应受
海关监管的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国内运输工具也受
海关监
管。
二、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
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
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
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
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如:
1.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物资;
2.国家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
3.成套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以及
其他经开拆包装查验后不宜继续长途运输的货
物;
4.救灾物资;
5.
其他特殊情况。
小轿车转关应符合下列条件:
1.集装箱运输的;
2.铁路运输的;
3.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的。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汽车的技术条件: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
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
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
海关检查。
上述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需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
海关重新检查认可。
三、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按海关规定,除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的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应是经
海关批准的运输企业,也称“承运人”。因此,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承运人),应事
先向
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l.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2.
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3.驾驶人员的驾驶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
4.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5.海关认为必需时,承运人应提供经济担保、
银行担保或
海关认可的
其他方式的
担保。
上述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对企业颁发批准注册登记证书。经海关核准的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
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有关批准证件。
海关每年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汽车驾驶人员如有变动,企业应向
海关报告。
四、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转关运输,应按《海关法》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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