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范围
进口货物在
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
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
1.原进口货物
海关所征税款未予退还,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免税放行:
(1)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放弃交由
海关处理的;
(2)
海关全数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短少,对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
(3)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的;
(4)机器、仪器和
其他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同时补偿进口部分品名、规格相同的货物,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的。
2.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
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进口货物,应凭
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三、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
申请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的,应在
合同规定的索偿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索赔期,
海关不予受理。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
2.货物的货运、
商业单据;
3.足以证明货物属于无代价抵偿性质的证明,
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
其他有关证明。原进口货物退运国外的,应交验
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交验原税款缴纳证;原属减免税的交验有关证明。
5.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原
合同。
经海关审核后,如需征税,由进口地
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
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如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补办批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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