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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6:49
    一、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范围

    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

    1.原进口货物海关所征税款未予退还,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免税放行:

   (1)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

   (2)海关全数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短少,对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

   (3)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的;

   (4)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同时补偿进口部分品名、规格相同的货物,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的。

    2.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三、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

    申请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偿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索赔期,海关不予受理。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

    2.货物的货运、商业单据;

    3.足以证明货物属于无代价抵偿性质的证明,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原进口货物退运国外的,应交验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交验原税款缴纳证;原属减免税的交验有关证明。

    5.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原合同

    经海关审核后,如需征税,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如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补办批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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