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修理货物
运进或运出进行修理的货物称为进出口修理货物。
二、进出口修理货物的报关
进出口修理的货物,属于暂时进出口性质。进出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有关的货运、
商业单据;
3.进口修理的货物,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但应交验有关
合同。出口修理的货物,不论是否超出保修期,应交验
商检证明或中外双方签字的协议。
经
海关审核后,暂准免税放行,并将一份报关单批注签章后连同
其他有关单证退交报关单位,凭以在货物修复完毕后,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时报关。
进出口修理的货物修理完毕后在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时,除按一般手续报关外,还必须同时交验原货进出口时经海关签章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对进口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海关径予放行。对出口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
海关在审核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商检证明或双方签字的协议后,按以下情况办理。
1.对属于保修期内免费修理的,免税放行。
2.对属于保修期外的,不论是否对外付款,均以修理费和料件费之和作为完税价格照章征税。
三、
海关对进出境修理货物的要求
1.进境修理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复运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
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
2.进境修理货物应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故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进境申报海关申请延期。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或由
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3.出境修理货物应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因故需延长期限的,应向
海关申请延期;
4.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如实向
海关申报所支付的修理费、料件费,提供的有关单据应真实、有效;
5.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不得混装其他进口货物,也不得以
其他进口货物顶替或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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