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实务
>>
海关报关
>> 文章正文
退运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9 21:26:19
1.退运进口报关手续:
(1)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
海关
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
外汇
核销单
出口退税
专用联正本(
海关
留存复印件,正本退还企业)或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
保险
公司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未收汇,凭原出口报关单,
外汇
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应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
海关
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2.核销手续:
凭相应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申请免验具备的有关条件
下一篇文章:
报关单中涉及国别(地区)栏目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采用200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武汉海关关于公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的公告
上海归类分中心关于征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通知
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自用物品如何规定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被退运时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几种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