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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54:00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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