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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卸、溢卸、超期未报关货物、放弃货物的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53:00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定依法变卖处理前申请退运或者进口超期未报出口货物的,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申报进口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缴纳滞报金(滞报期间的计算,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止)。


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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