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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卸、溢卸、超期未报关货物、放弃货物的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1:53:00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
海关
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
海关
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定依法变卖处理前申请退运或者进口超期未报出口货物的,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申报进口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缴纳滞报金(滞报期间的计算,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止)。
来源:深圳
海关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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