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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 法律责任(一)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3:48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㈠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㈢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海关法》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㈠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㈡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㈢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出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犯走私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原《海关法》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㈡、㈢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本条是关于走私的定义规定。
  与原来条文的规定比较有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对什么是“走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定义,涵盖了走私行为与走私罪,吸收了原《海关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二是根据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的规定,对走私进行了概括和列举式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和没收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拆毁或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等。
  对于什么是“走私”,原《海关法》条文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原第四十七条仅列举式地规定了走私罪的行为表现,原第四十八条仅规定对不构成走私罪的行为如何处理。而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罪”一节规定的10个罪名都直接使用“走私”一词,未对走私的含义作出任何解释。本条结合新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的规定,对“走私”作出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规定。
  对“走私”的概括式定义是:走私是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被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这里,“违反海关法”是前提,海关法调整海关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对海关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走私正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违背。“逃避海关监管”是核心要件,是区分走私与否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也是以是否逃避海关监管来认定走私的。如1993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向被告人苏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所列举动物金带喙凤蝶(标本)23只,唐某将其中5只标本在向海关履行了报关手续后,得到了海关的查验放行,寄往国外。一审法院以走私罪对唐某定罪量刑,二审法院改判唐某不构成走私罪,理由是唐某虽在无许可证的前提下将5只标本寄往国外,但向海关履行了报关手续,且该报关手续是符合海关要求的,并未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罪。“偷逃应缴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指的走私对象是国家应税货物物品、限制性货物物品和禁止性物品,不在以上对象范围之列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是走私,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本条对“走私”的列举式定义是:⑴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⑵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⑶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⑴项规定是概括性的规定,涵盖了绕关走私、通关走私的种种情形。第⑵项规定是对后续走私的规定,走私对象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运输工具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是走私罪。第⑶项规定是省略性规定,包括其他未列举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关于走私的定义,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解释:⑴走私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私运违禁品进出口的行为,违禁品包括毒品、淫秽物品、伪造的货币及其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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