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㈢与本案当事人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本条是关于违反海关法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
海关工作人员回避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在此之前,对于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回避的规定,主要见于1990年海关总署调查局制定的《走私、违规案件调查工作规程(试行)》及1989年
海关总署调查局制定的《走私、违规案件审理
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体和程序各方面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为此,在对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当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具有某些特定情形,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查处,或者该种情形的存在会使案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可能查处不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特定情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脱离该案件的查处,即通常所说的回避。海关部门在对于违反
海关法案件的查处中,为确保依法行政的原则得到落实,当案件的
工作人员具备本条各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为回避的法定理由。
对于回避的提出,根据《走私、违规案件调查工作规程(试行)》及《走私、违规案件审理
工作规则》,结合
行政案件查处的实践,一般有三种方式:
▲自行申请回避。当负责案件查处的
工作人员发现自身具备上述回避法定理由的,可主动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要求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认为案件工作人员存在回避的法定理由,可以向
海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具备特定情形的
工作人中回避。
▲指令回避。负责案件查处的
海关部门当发现从事特定案件查处的
工作人员具有应该回避情形的,应要求其回避。
回避的指出,既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方式。
关于回避提出的期限,根据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的实际情况来看,从案件的立案之日起,到行政机关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回避的申请和指令都可以作出。
对于回避申请及指令的决定,根据《走私、违规案件调查工作规程(试行)》及《走私、违规案件审理工作规则》,一般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负责案件查处的处(科)领导决定,而处(科)领导回避的决定,由具体
海关的主管关长决定。当案件当事人对于回避的申请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
海关部门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根据规定,应告知案件当事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对于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具体人员回避。
海关部门不告知案件当事人要求回避的权利,或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符合规定的回避申请不要求特定人员回避的,可能会导致行政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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