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海关法释义 执法监督(十)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3:46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本条是关于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及查处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控告和检举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单位或个人的一项权利。其中,控告是就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给自身造成的损害提出的;检举是就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给他人造成损害提出的。不论是检举还是控告,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无论是海关还是其他机关,都应当认真处理,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同时,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保密的范围包括控告人、检举人本人的情况和家人的情况,控告检举的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的情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