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本条是关于
海关执法外部监督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
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
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践中,海关内部监督部门和人员大多处在同级海关党、政
组织领导下,其职能和权力往往受到各种因素制约,有时甚至造成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显然,监督制约海关行为,仅靠海关自身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加强海关责任的外部监察机制,这种外部监察对
海关执法的监督更公正、有效。
▲对于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主动配合监察部门的
工作,并做好违法违纪个案分析,建立违法违纪责任分析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进行责任分析,坚决追究其
法律责任。
▲海关应加强与监察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它的监督,以弥补海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如建立海关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和
海关执法督办制度。
▲建立健全海关公务回避制度、海关持证执法制度、海关执法情况
统计制度、海关执法协调制度、海关执法首长责任制、海关职责分离制度、海关执法投诉制度等,以保证对
海关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完善监察部门对海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海关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海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海关应真正建立起海关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
海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同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刑事执法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对
刑事诉讼的专门监督作用,而且有利于保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
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公民和
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
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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