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应当实行
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
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本条形码关于
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本法第二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
其他物品,征收
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
统计和办理
其他海关业务。本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根据以上对海关性质和职能,以及海关设关原则及垂直领导体制的规定,为保证海关总署垂直领导的有效性,防止海关权力被地方利益分化,防止海关内部出现腐败,十分有必要规定
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实行集中统一、垂直领导的
管理体制,全国海关
组织体系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等几个层次。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特别是通关作业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重新划分了三级事权,即;总署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重心放在政策研究和业务规范管理上,形成业务管理职能、数据分析、
审计和执法监督等制约体系;直属海关改变条块分割的业务管理格局,以强化业务处理和运行的管理职能;基层海关主要是履行实际监控职能,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和监管。为保证海关垂直领导体制的有效性,《海关法》规定了层级负责制度:即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关长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上对下监督,下对上负责,不仅是执行业务的需要,更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失控的现象。为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海关总署先后制定了《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试行办法》、《海关系统干部交流制度》、《
海关系统处、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等规定,具体落实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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