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
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
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本条是关于海关培训、海关工作人员录用、
海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根据1993年8月14日颁布、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退休、申诉控告、监督与管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范。海关是我国的一个重要行政机关,
海关工作人员也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范。本次《海关法》修改增加此条,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与海关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海关法》与
其他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并将
海关队伍建设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海关工作人员的录用有实体条件要求,也有法定程序的要求。作为实体条件的要求,录用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既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也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不仅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法律知识,能够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海关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任意录用工作人员的,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录用。而且并不是出现任何空缺职位都可以录用工作人员,仅能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
海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从政府机关以外选择人员进入海关队伍,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不属于录用的范围。此外,
海关也不是对任何德才兼备的人员都可以录用,而只能从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中录用,包括工人、农民、社会青年、个体经营者、“三资”企业的职工等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种身份的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
文化程度,经考试主管机关批准,也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年龄35岁以下,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以适当放宽;具有报考职位所要求的
其他条件。
作为录用的程序性要求,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以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充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是指面向社会,把录用公务员的政策原则,需要录用公务员的部门、岗位及录用人员的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的方法、程序及时间,考试的成绩,录用的标准和结果都公开,以便广开才路,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平等:凡是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报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任何人都不得因家庭出身、个人成分、民族、性别等非个人德才的问题,受到歧视和享有特权。
▲竞争: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应考者凭借各自的素质能力,参加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竞争。
▲择优:根据考试的成绩和考核的结果,对照录用的标准,择优录用。根据这几年的招考结果,多为“百里挑一”、“好中择优”。
目前,国家录用海关工作人员的程序为: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
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新录用的海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
海关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海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应试者通过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
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
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测试。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笔试分为公共课目和专业课目,前者由
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后,后者由国家与省级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和批准。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海关应当定期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重点为工作实际成绩。这种定型化、常规化的全面考试应该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晋升考核、新录用海关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区别开。其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经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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