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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 执法监督(二)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3:35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㈣索取、收受贿赂;
  ㈤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㈥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㈦购买、私分、占有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㈧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㈩其他违法行为。

  原《海关法》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关于海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规定。
  本条是从原《海关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分解扩展而来,与原规定内容比较,主要是增加了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义务性规定。
  加强对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制约,明确其违法责任,防止职务犯罪,是各级国家机关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正常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门规定了公务员纪律,明确公务员可以做、应当做和不该做、禁止做的行为,为公务员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具体的衡量是非的标准。严格执行公务员纪律,是增强公务员的自律意识、规范公务员行为、防止和纠正公务员违法违纪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监控公务员的廉政、勤政、忠于职守,也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公务员纪律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政治方面。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者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体、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工作方面。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廉政方面。公务员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私;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遵守社会公德方面。公务员不得参与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海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程度的执法能力,而且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为保障海关工作人员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海关法》对于与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列举,并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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