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
担保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立法授权的条文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所谓立法授权,是指国家法律制定机关将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授权给另一个机关来行使。立法授权有很多类型,其中最普遍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给国家行政机关,即行政立法授权。行政立法授权具有许多优越性。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就是贯彻执行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由行政机关制定不违反且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便于行政机关迅速、准确、有效地执法,让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更加具体而富于可操作性。依照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授权立法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一般授权立法指国家行政和行政规章的活动。特别授权立法,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本条即属于特别授权立法,系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海关担保管理办法。此次《海关法》修订中虽然将海关担保制度单独成章予以规定,但基于此次修订只作小改的指导思想,《海关法》对海关担保只作了寥寥四个条文的规定,规定总的来说还非常原则、抽象、不全面,在海关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再制定一个更为详尽的海关担保规范文件,将《海关法》中的
海关担保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充实,所以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条文授权
国务院制定
海关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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