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
担保:
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㈡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单;
㈢银行或者非
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㈣
海关依法认可的
其他财产、权利。
本条是关于
担保方式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相比较于《海关担保管理办法》,该条对担保方式作了扩展,从原来单一的保证金、保证函方式扩展到货币、
证券、保函及海关认可的
其他担保方式,从而使
海关担保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
海关担保的方式。概而言之,有:
1.金钱
担保。
这是海关担保特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在海关担保实践中所称的“保证金”担保,在性质上有些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定金担保,即担保人直接以现金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一般由担保人向海关提供与所要履行的海关债数量相当的金钱,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依法应履行的债务时,海关可直接以担保人提供的现金来满足海关债的履行。因这一担保方式简便易行,给
海关工作以较大方便,且担保功能较强,目前在
海关担保实践中这一方式应用最为广泛。金钱
担保的标的可以用人民币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
2.权利质押
担保。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将出质的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权利折价所得价款受偿。我国长期以来是“抵质”不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后,质押首次在以确立独立地位。质押与传统的抵押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占有担保标的,质押以转移担保标的的占有为要件。质押作为债的
担保的一种,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全权的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关担保中所规定的权利质押担保只规定了
证券全权质的设定,没有包括
其他诸如普通全权质权、股份质权、无体财产权等的设定。
证券债权的设质,就是以
债券、汇票等有价证券为债权人设立质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证券上载明了一定的权利,转让证券权利,就得转让证券,证券与
证券权利不可分。本款规定了以下
海关担保权利质押的标的或种类:
⑴汇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
银行汇票和
商业汇票。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内容须完整记载,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汇票无效。
⑵本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必须记载“本票”字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内容必须完整,少一项记载,本票无效。
⑶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必须记载“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内容必须完整记载,少一项,支票即无效。
⑷债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包括国库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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