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海关法释义 关税(十三)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3:23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是指货物进口环节产生的、由海关代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等国内税。对于消费税和增值税,我国都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于这两类国内税的征收工作,我国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但是,海关代征进口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税务机关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在实践操作上有着比较大的区别,如纳税期限就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无法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在《海关法》修订以前,海关依照自己的关税征管方法代征国内税的法律依据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征税管理,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但这仅是海关规章,法律效力稍嫌不高。本条新增条款弥补了这一不足,据此,海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代征国内税,其完税价格、税号、税率、税款的确定和计算,包括减免、退补等,都与关税同样办理。这样对于海关来说,操作更为方便。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