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海关法释义 附则(一)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3:11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原《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具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十七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本条是对海关法中有关术语的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见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各种说明。依照解释的主体及其效力,海关法律的解释可分为以下几种: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制定或批准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包括三种方式:第一,将解释的内容包含于规范性文件之中,成为其中一部分。本条就是对海关法中“进出境运输工具”、“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保税货物”、“海关监管区”等术语的解释,成为海关法专门一条。第二,以说明报告的形式对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第三,专门发布法律解释的文件。如海关总署1997年2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㈣项有关问题的解释》便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㈣项有关问题专门发布的法律解释。有权作立法解释的国家机关: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其所作出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其次是有权制定和批准实施法律规范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海关总署等。它们所作出的立法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出关境进行监管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海关总署在监管进出关境货物、征收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