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是关于
海关工作人员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回避的,有关人员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依法治国的方略要求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体和程序各方面依法行政,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为此,在对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当
海关部门的某些具体
工作人员具有法定特定情形,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查处,或者该种情形的存在会使案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可能查处不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回避。
作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一项重要权利的要求回避权利,海关部门必须预见以确保。首先,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海关部门有某些告之的义务,而要求回避即为告之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当案件当事人提出回避的要求或负责具体案件查处工作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主管领导应根据规定,审查核实要求或申请回避的事由,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之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具体工作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具有本法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海关工作人员,未按本法规定回避的,对于主管人员或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作为海关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同时,由于案件当事人的回避请求权未得到法律的维护,其后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处理决定的有效性,使
海关工作陷入被动。
本条和本法第八十一条构成了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对完备的回避制度,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
海关工作方针,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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