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
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
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
海关审计监督法律后果承担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依照本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海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
审计监督作为海关执法外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模式可以矫正有悖于
海关法律关系的行为,维护进出境法律秩序。
为使海关
审计监督落到实处,总署督察办
组织监督各关
内部审计,通过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强化基层海关的基础工作。1998年10月,海关总署发文明确由原驻署
审计局负责的
海关内部审计工作,其中财务收支、基建等的
审计监督
工作交由财务科技司负责,税、费及执法
审计监督则交由督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从而进一步完善了
海关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应当指出,根据本条,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承担行政责任后,并不免除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有助于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
海关财务纪律的规范。
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建立独立于海关执法体系之外的监督制约系统,理顺海关执法监督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真正发挥
海关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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