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的,责令退还,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原《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
海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和原来条文规定相比较有较大的修改。本条在原来《海关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的基础上,总结归纳这么多年来海关队伍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将许多职业纪委和职业规范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并将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本条的始终,对于海关法制建设,对于
海关队伍的管理,意义显著。
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是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要求,也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奉公守法,严格执法,不能有任何渎职违法行为,也不能有任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不法行为,否则,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行政机关也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以肃法纪。作为进出境监管部门中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用良好的操行品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向有关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案件当事人收取或索要贿赂,不得购买、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也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与海关业务有关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要受到行政纪律及至刑法的惩罚。肩负为国把关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为了物质利益和
其他目的泄露海关工作机密,甚至于和不法分子相勾结从事走私或包庇,纵容走私,危害国家利益,否则,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至刑事责任。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重要的环节,而秉公执法、文明服务就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定职权,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切实维护进出境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违法手段侵害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相对人或拖延监管、查验,执法中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法律权限,否则,必为政纪国法所不容。总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是海关工作人员必备的素质,任何不法行为都会受到行政纪委的处分及至刑法的处罚。对于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犯罪,获取违法所得的,对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为了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海关工作方针,提高海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服务的意识十分重要。这些年,海关队伍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在《违反涨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对于
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式与惩戒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解决海关队伍建设最主要的问题仍然是健全监督体制,增强
海关人员的法律水平,提高其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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